顺平县人民政府
〔2007〕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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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
(2007年8月26日)
第一条 为规范乡村旅游服务,维护游客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旅游业健康发展,依据《河北省乡村旅游服务规范(试行)》,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家乐是以农民家庭为接待单位,为游客提供农家食宿、农事体验及民俗娱乐等乡村旅游活动的接待场所。
第三条 农家乐应做到环境整洁卫生,交通通畅,能够提供通讯服务,附近设有医疗救护点。
第四条 农家乐的建筑物应当与周围景物和环境相协调,保持地方特色和农家风格,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农户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用于农家乐经营的,应当取得旅游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 家庭客房适当装饰装修,室内采光、照明充足。家具用品能满足客人一般需要,使用性能良好。床单、被罩、枕巾全部采用白色,一客一换。分设男女封闭水冲式厕所,清洁卫生。有淋浴设施,定时提供热水。
第七条 开设农家乐的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
第八条 从事农家乐餐饮服务的人员需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热情待客,尊重游客民族习俗。有完善的防蝇、防尘、防鼠及污水处理设施。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卫生、质量要求,菜品具有浓郁的农家风味,菜单清洁美观,明码标价。
第九条 成立由县政府牵头的农家乐规范管理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旅游文物局、工商局、卫生局、物价局、公安局、环保局、相关乡镇等,负责农家乐旅游经营户的评定、管理、协调、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旅游文物局。其职责是依据法律、法规定期对全县农家乐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经营依法进行处理。景区所在乡镇、村分别设立农家乐服务中心、农家乐服务站,在县农家乐规范管理协调小组的指导下,面向公众提供旅游咨询、投诉电话,并对所辖范围内农家乐经营户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条 农家乐经营户须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旅游局对农家乐实行挂牌管理、星级评定,凡未经挂牌认定或被摘牌的,不得继续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申报农家乐经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经营户向村级农家乐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服务站初审后报乡镇农家乐服务中心;(2)乡镇农家乐服务中心审核合格后报县农家乐规范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经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经营户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照;(3)县农家乐规范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查验农家乐经营户各种证照,对证照齐全的颁发统一的农家乐标识牌。
第十二条 农家乐经营者发现游客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情况应及时帮助就医,发现游客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应立即通知卫生院(所)处理,并报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农家乐经营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纠缠游客或以不正当方式招揽游客的;
(二)强行向游客推销物品的;
(三)任意哄抬物价或以其它方式巧取利益的;
(四)设置妨害游客隐私的设备或从事影响游客安宁行为的;
(五)擅自扩大经营规模、超出农家乐经营范围相关规定的;
(六)其它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农家乐经营户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确保卫生安全;
(二)维护农家乐场所与四周环境整洁及安宁;
(三)在开展民俗文化活动或参与农事活动时,应注重自然生态环境清洁、安宁及公共安全。
第十五条 经营户发现游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
(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携带枪械危险品或其它违禁物品的;
(三)使用毒品或其它麻醉药品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五)未携带身份证或拒绝住宿登记而强行住宿的。
第十六条 农家乐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农家乐经营户建立档案,实行服务质量监管。对不符合标准的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十七条 农家乐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培训,符合从业要求。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旅游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旅游 农家乐 管理 办法
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27日印
(共印160份)